一、采购项目编号:NSDR-HW-1501
二、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南沙区第二人民医院2015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180万元(财政性资金)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包号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 | 
| 一 | 1 | 裂隙灯显微镜(带照相) | 1台 | 120万元 | 
| 2 | 血球五分类仪 | 1台 | ||
| 3 | 多功能牵引床 | 1台 | ||
| 4 | 干涉波治疗仪(十二路输出) | 1台 | ||
| 5 | 呼吸机 | 1台 | ||
| 6 | 电刀 | 1台 | ||
| 7 | CCU(冠心病)中央监护系统一套(1拖6) | 1套 | ||
| 二 | -- | 救护车 | 1辆 | 60万元 | 
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干涉波治疗仪(十二路输出)、呼吸机、电刀为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其余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对包内所有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包内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不得缺漏。产品详细技术参数及执行标准、规格等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第三部分采购人需求。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除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从事相关产品的经营范围;
(二)依法取得所投产品有效的授权证明资料(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
(三)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投标人为制造商)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
(四)子包一所投产品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如国家有相关规定);
(五)子包二所投产品必须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救护车产品;
(六)需提供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和投标人出具的《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见参考模版);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须携带以上(一)至(六)项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六、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2016年1月14日8时30分起至2016年2月2日17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以上证件到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乐路侨林街43-49号中旅商务大厦东塔30楼),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七、我公司只接受报名购买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
八、投标人必须在2016年2月2日下午17:00前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函》一份(如果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则无需提交)
九、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2月3日上午9:30 时(注9:00时开始受理投标文件)
十、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乐路侨林街43-49号中旅商务大厦东塔30楼
十一、开标评标时间:2016年2月3日上午9:30时
十二、开标评标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乐路侨林街43-49号中旅商务大厦东塔30楼
招标文件公示期为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20日五个工作日。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政府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其它形式无效)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 | 周小姐 | 采购人: | 广州市南沙区第二人民医院 | 
| 电话: | 020-32315557、32315530 | 电话 | 
 | 
| 传真: | 020-32315588 | 传真: | 
 |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林乐路侨林街43-49号中旅商务大厦东塔30楼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麒龙东路131号 | 
| 邮编: | 510610 | 邮编: | 511455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广州分行 | 
 | 
 | 
| 账号: | 7443020182600216969 | 
 | 
 | 
广东五洲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3日